《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范》关于生产企业的规定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为规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秩序,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制定本规范条件。
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设立和布局应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件等,统筹协调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与城市总体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循环经济规划及旧城改造、大型工 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选址,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考虑利用 现有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固定生产场地 宜接近建筑垃圾源头集中地,交通方便,可通行重载建筑垃 圾运输车。在条件允许时,在拆迁现场进行现场作业。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拆迁、运输、 处置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 主线,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